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日发布2023年第3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信息显示,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0大类食品432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合格409批次,不合格2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永辉超市漳州长泰万豪天悦广场店销售的沃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龙岩市新罗区慧杰餐饮店的汤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标称青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生产的山楂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世纪华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问题
(一)福鼎泰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焦糖瓜子(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鼎泰华超市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晋江何味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生产的水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古宅市场分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鲤城区吴爱梅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7日),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厦门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华路分公司销售的夏橙(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日),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华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晋江市池店镇八方蔬菜行销售的红辣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7日),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晋江市池店镇八方蔬菜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龙岩润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芹(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晋江市池店华洲水产市场长建水产店销售的巴浪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晋江市池店华洲水产市场长建水产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长泰万豪天悦广场店销售的沃柑L(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日),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长泰万豪天悦广场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东山县东陂分公司销售的菠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1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东山县东陂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其他污染问题
(一)新罗区秋水餐饮店的小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新罗区秋水餐饮店的小汤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惠安县平记万香源餐饮店的炖罐(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惠安县鑫友餐饮店的菜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上杭县香英小吃店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上杭县吉成牛肉拉面馆的面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浦城县安馨小吃店的蓝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漳州市芗城区杨丽娟小吃店的油条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漳州市芗城区陈佳滨饭店的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永泰县城峰镇珠玲小吃店的白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永泰县城峰镇谢月秀小吃店的小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永泰县城峰镇谢月秀小吃店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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